化工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初审
2015-12-24

    一、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2月29日)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申请依据: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须有2名以上经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质检人员);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并通过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办理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国家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现场产品抽样检测报告。

    四:办理地点: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五、办理时间: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审查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电话:028-86937556、86912667办理流程: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