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2月29日)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申请依据: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须有2名以上经省级质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质检人员);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并通过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办理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国家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现场产品抽样检测报告。
四:办理地点: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五、办理时间: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审查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电话:028-86937556、86912667办理流程:
七、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