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2015-12-24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部门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10日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令)第五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第九条:“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申报、考核程序: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二);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

    二、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已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办理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四、办理地点: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五、办理时间: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考核审查时间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

    六、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