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2015-12-24

一、法定依据

(一)《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0年第1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第九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18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审批”,新增为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运行有效证明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规划意见;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附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

(一)省政务中心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核准审查后,制作决定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名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公告。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电话:028-8693755686912667

(二)网址。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sczw.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http://www.scjm.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纪委驻省经信委监察室: 028-8626631086262040

十、注意事项

无。